中国法院网讯 (任虹燕)7月3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施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从证据范围、调查令签发、调查程序等方面,确立规范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调查令制度,以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界定了调查令的含义,明确调查令的内容和文书格式,规定持令人限于经当事人委托,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审判或者执行程序的执业律师。民事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案件中,符合条件均可申请调查令。二审和再审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仅限于新证据。证据具体范围包括户籍资料、婚姻登记、出入境信息、自然人或企业征信记录、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开户信息,及其他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证据。
《规定》明确,法院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案件审理无关等情形时,法院将不予签发调查令。
《规定》指出,调查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具体期限由签发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立案阶段调查令的有效期不超过三日。调查令期满自动失效,期满后法院一般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签发调查令;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导致调查令期满失效的,在障碍消除后三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签发调查令。调取证据后,持令律师需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协助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法院。法院对持令调查取得的证据,经依法质证或审查核实后,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规定》指出,律师持令调查时,存在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或者误导性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等滥用调查令情形的,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者惩戒,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明确,协助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院可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