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夕又)货运公司未对货物进行仔细检查,结果因无证运输危化品,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但货运公司认为责任在接货的货运部,而非自己。记者昨(11)日从金牛区法院获悉,该院驳回了快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6年5月24日,某货运部收到某仪器公司托运的9件货物,托运人申报物品为“日用品”,工作人员未细查就收下了货物。当晚,快运公司载货汽车来装货时也没进行验视。装货过程中,快运公司员工发现纸箱在冒烟,货物中有硝酸类物品,发货人还将货物外包装上印有硝酸二字的地方用封口胶有意缠住遮挡。
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涉案货物和在场人员一并带回调查,并于次日移交给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快运公司当天配载的货物种包含化学试剂硝酸等危险品,而快运公司不具备相关运输资质。据此,行政主管部门对快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快运公司不服,认为自己并非直接承运涉案危险化学品货物,而是通过货运部接货(该货运部已另案处理)。接货单上无“硝酸”等字样,且工作人员发现后并未隐瞒,而是立即报告派出所且主动配合。同时,当时货运车辆是在装车过程中,不在行程中,不存在超范围运输的情形。
于是,快运公司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快运公司先按照决定缴纳了罚款,随后向金牛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和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最终,金牛区法院驳回了快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