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20万股权 这股东当得冤
“精准扶贫对象”莫名当上股东,原是有公司冒用他人姓名
明明跟别个公司八竿子打不着,为什么却成了公司登记的股东呢?23日,记者从成都市郫都区法院获悉,一起涉姓名权纠纷案审结,判决被告公司和股东白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扶贫户”当上股东?
原来,原告宋某某一家于2016年被评为村里的“精准扶贫对象”,根据相关政策可以享受住房异地搬迁和其它帮扶支持,却于2017年2月被村里告知其资格取消。经查,宋某某在郫都某装饰公司享有份额20%,即20万元的公司股份。然而,宋某某对此毫不知情。多方协调无果后,宋某某一家将该公司、股东白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周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该装饰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1日。2011年8月10日,该装饰公司向郫都某管理局提出工商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白某变更为徐某某,公司股东由白某等6人变更为徐某某、宋某某。在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中,载明:2011年8月1日,该装饰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宋某某作为新股东以等额货币方式受让白某所持有的装饰公司20万元股权。宋某某被选举为公司监事的《股东会决议》载明:2011年8月1日,白某将其所持有的装饰公司20%股权即人民币20万元的出资以等额货币方式转让给宋某某,转让费于本协议签订3日内,由宋某某支付给白某。
经鉴定,《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的“宋某某”签字及捺印,均不是宋某某本人所为,而系该装饰公司伪造。
装饰公司冒用他人姓名!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享有收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公司股东受公司章程约束。本案中,文件上“宋某某”的签字及捺印均非其本人所为,且宋某某未向被告白某支付股权转让金,实未对该公司进行投资,亦不享有公司收益,仅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但不真正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登记为公司股东系该公司单方行为。故该公司将宋某某登记为公司股东,系冒用其姓名,侵犯了宋某某的姓名权。被告白某在宋某某未签字捺印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客观上促成了该公司前述侵权行为,同样亦侵犯了宋某某的姓名权,成为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该装饰公司、白某停止使用宋某某姓名用于该公司股东登记,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郫法宣记者郝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