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再次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草案规定,领导干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草案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此,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加记录、追责等内容。草案将这一部分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此外,针对备受关注的巡回法庭,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此,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改革举措,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的审判庭性质不同、责任更为重大,其庭长、副庭长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据此,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