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通过这起吸引舆论的深圳“鹦鹉案”,以及近年来的“大学生掏鸟窝案”“农民采三株野草案”等个案,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规上的滞后之处,开始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
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鹦鹉案”,至今“余音未了”。
今年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二审宣判,被告人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比起一审判决的5年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罚金,二审量刑明显从轻,已被羁押近两年的王鹏,5月17日便已出狱,恢复自由之身。不过,王鹏却未“见好就收”,7月9日上午,他前往深圳中院提交申诉状。(《法制晚报》7月10日)
其实,向上申诉的王鹏也心知肚明,自己得到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毕竟,他被坐实贩卖2只“小太阳”鹦鹉,查获45只待售被保护鹦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情节严重”范围,法定刑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也是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依法核准,并且考虑到了本案的特殊情况。
但是,从个体维权、个案发声的法治角度看,这种貌似“死马当活马医”的申诉行动,过程恐怕比结果更重要。正如王鹏妻子任盼盼所言,“他们对最终的申诉结果并不十分在意,但仍想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仍旧希望通过王鹏的案子,让法律更合理,推动司法的进步”。申诉本来就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后防线”,当事人向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申诉于法有据,绝非无病呻吟。况且,这样的申诉行动,也让个案适当保留温度,持续为立法机关和舆论公众所关注,进而形成推动法律修缮的强大合力,这也是比个案正义更具深度的普适正义。
正是通过这起吸引舆论的深圳“鹦鹉案”,以及近年来的“大学生掏鸟窝案”“农民采三株野草案”等个案,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规上的滞后之处,开始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据记者从“鹦鹉案”当事人王鹏代理律师处了解,针对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提出的审查建议,已经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的回复,称“最高法回函表示,已经启动了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
这就意味着,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这一司法解释,在实际运行了近18年后,借由个案的推动,终于迎来了“大修”时刻。根据该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也包括“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尽管王鹏的这些鹦鹉并非是野外抓获,都是人工繁育所得,但根据“扩大范围”的司法解释,或许可以轻判,却难以“免罪”。
真正的“釜底抽薪”,是立法层面的改变。根据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濒危标准体系,王鹏所贩卖鹦鹉仅属“低危”,离“濒危”尚低两级,“驯养繁育”与“野生”也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来的司法解释,把“野生动物”与“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区别对待,今后类似王鹏这样的“犯罪分子”,或将不再因为贩卖等行为得咎,出现司法打击面过大的情况,也更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等国际协议精神,以及国际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时代潮流。
当然,法律也有调整的空间。根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名录”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后,近30年未作调整。尽管允许“人工繁育”,但程序繁琐、关口颇严,根据国家林业局名单,个人可申请饲养的野生动物仅54种,鹦形目仅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可谓“明放实禁”。这些立法上的滞后,正是王鹏们执着申诉的目标和意义所在。
一起“鹦鹉案”,不过是法治汪洋的浪花一朵,但正是这样的个案演绎、合力推进,点滴绘制着国家的法治图卷,也让我们对未来心有憧憬。(欧阳晨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