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征求意见
信用卡最低还款或不再全额付息
昨(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领域的司法实践问题。意见稿即日起至本月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群众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信用卡透支利息支付提出两种方案
意见稿针对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提出两种方案,方案一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指出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信用卡的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分期付款手续费等,人民法院支持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不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
伪卡交易不支持发卡行偿还请求
意见稿中还列举了发卡行向持卡人主张了透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若干情形,其中包括直接划扣透支款本息及已经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催收的。
意见稿在伪卡交易的章节中对发卡行的通知义务、持卡人的告知、报警或挂失义务及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作详细规定。其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卡行以持卡人未购买(或单笔交易额200元以上的)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
意见稿明确,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盗刷发卡行可先行赔付
在网络盗刷章节中,意见稿明确了先行赔付责任,“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版均据新华社 |